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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监督申请书

(依申请类)办理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拘留人员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找律师三个忌讳

法律客观: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因此,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进行有效会见,为其提供程序性法律帮助和实体性法律咨询,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刑事案件中有哪些案件机会?所谓案件机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刑事诉讼阶段所能争取到的最大利益、最好结果。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都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加上法律知识的缺乏,所以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往往需要精通法律知识的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一、侦查阶段的案件有哪些机会1,争取取保候审。对任何一个被羁押的人来说,最大的希望无外乎重获自由。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陈述取保的详细事实和理由,这是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重要条件;如果仅仅递一纸空洞的申请书,取保成功的可能性接近于零。2,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确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可以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重获自由。3,争取变更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比,行政处罚要轻微得多,对犯罪嫌疑人人生的影响要小得多。所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提供事实和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没有达到触犯《刑法》、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程度,争取变更为行政处罚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4,争取案件侦办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让案件停滞在侦查阶段,那么后面的起诉和审判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就有重获自由的机会。二、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有哪些机会?1,争取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公诉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律师和当事人必须竭尽全力争取找出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不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争取检察机关以较轻的罪名、犯罪情节和行为性质起诉。在司法实践中,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比例非常小,但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说服检方做出严厉程度较低的指控。3,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三、审判阶段的案件有哪些机会?1,争取无罪判决,当庭获释。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法院应该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如果能够证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该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判被告人无罪。2,争取较轻的判决和刑事处罚。被告人应该和律师密切配合,寻找一切可以证明自己罪轻、应该减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争取轻刑轻判。

检察院抗诉流程

律师会见监督申请书

民事抗诉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民事抗诉权,纠正已生效裁判文书的错误,纠正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来维护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实现民事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它的正确行使与否对于审判权、公民权利都有着巨大的影响。但对于具体哪些情况属于检察院民事监督受理的范围,哪些情况不属于,检察院如何管辖、当事人如何准备申诉材料等相关问题,本期就和大家分享来自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敏律师对上述问题的梳理总结。

一、检察院监督的受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范围包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驳回再审裁定、执行异议裁定)、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注: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对收到的控告、举报,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办理。

二、检察院监督不予受理的范围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管辖权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四、需提供的必要材料及提交途径

1、申请书(例如: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复查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5、证据材料

6、申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方式1: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监察厅是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如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以EMS邮寄的方式进行提交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院,邮编:100040如申向某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EMS邮寄的方式进行提交申请材料,具体邮寄地址在检察院官网均可查询到。

方式2:

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主要包括3大模块13项具体功能,即:检察服务(包括:控告、刑事申诉、民行申诉、国家赔偿、其他信访、法律咨询)、案件信息公开(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监督(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服务、群众意见建议箱)。如需提交申请材料,还可以通过在12309网站、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注册后在线提交材料。

五、提出申请后,检察院如何处理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作出受理决定。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2、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3、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4、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1)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2)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3)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4)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1)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2)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4)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5)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6)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7)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7、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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