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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委员听“两高”报告感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展千(律师行使会见权遭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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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违规办案怎么办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什么手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次数限制吗
法律分析: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二)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三)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八)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九)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十)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十一)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十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十四)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十五)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谋取个人利益的;(十六)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其房产或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的;(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八)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广东省律师会见

剥夺嫌疑人与律师会见的权利,是严重程序违法
一、 广东律师 会见权的规定有哪些? 新刑诉在 律师 与 犯罪嫌疑人 会面上的规定全面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又与律师法有明显的区别。 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 刑诉法 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 刑事诉讼法 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4、会见范围。与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即律师会见权比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减小。 5、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不被监听。 二、 打官司 如何挑选合适的律师? 1、执业领域对口 从法律上讲,律师承办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不受限制,但是,鉴于现行法律多如牛毛,且不定期修改,不同类型的案件差异也很大,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包医百病。术业有专攻,优秀的律师对自己的执业领域都有所选择,有的选择刑事领域,有的选择婚姻领域,等等。 2、执业经验丰富 找律师 是办理案件,非坐而论道,律师实际操作能力尤为关键。实际操作能力的形成是一个沉淀的过程,通过不断办理案件练就,是执业经验的体现。执业经验靠积累和反思而形成和丰富,丰富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成熟的操作流程、工作标准和标准文书。 3、专业研究深入 同一执业领域的律师,办理效果常常也会有差异,因为办案方式有差异,办案方式差异根源在于律师专业研究程度的差异,此处的专业研究非指学术研究,而是根据刑事理论前沿和司法实践,结合自己长期积累的办案经验,对实务问题尤其执业技能进行系统总结和提炼。 无论是在哪里的律师,刑事案件当中会见犯罪嫌疑人都需要遵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会见时间,范围,手续,程序等全部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更充分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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